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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客、南开网、南谷都市报10月13日报道,海口市民张晓彤驾车前往海岸,车辆因涨潮洪水损坏后向保险公司寻求赔偿,他提起诉讼,但报道称他失去了。不服后,遂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支付理赔费用。
2020年10月25日,张小聪驾驶一辆越野车来到海南省文昌市望田镇海岸,看到很多渔民在海岸边捕鱼,于是他把车开到了海岸边,我明白了。车辆在行驶时搁浅,海岸无法通行,由于海水上涨,车辆被淹没在水中。16时19分,张晓彤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称自己的车在20分钟前就被水淹没了。救援过程中,张晓聪总共花费了拖车费和救援费6000元。维修中心出具的维修费用估算为302270元。
2020年11月23日,张小聪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称海啸不在保险范围内。2021年2月,张晓聪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救援费、律师费等。
保险公司回应诉讼称,原告张晓彤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多年驾驶经验,他在明知停在海滩上的车辆可能会被潮水淹没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这导致车辆掉落到岸上并将车辆淹没在海水中,但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海水上涨不属于保险事件,投保车辆的损坏不在保险范围内,也不予承保。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张小聪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对车辆的安全运行承担责任。从日常生活常识来说,海岸并不是汽车可以正常行驶和长时间停留的地方,涨潮时更容易搁浅、淹没在海水中。原告驾驶的车辆是普通汽车,但原告通过自己的行为导致车辆直接撞向岸边,使车辆处于危险状态,被保险人的风险大幅增加。另一方面,海水上涨是一种潮汐现象,一般每天会发生两次,是不可避免的事件,而原告作为有社会能力的成年人,认为海水上涨可能导致其车辆被淹,他应该预见会有一个。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该条规定的情况包括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等指的是海水上涨的自然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事故,而本案中涉案车辆“因海水上涨而被淹没、损坏”,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综上所述,原告玩忽职守,疏忽安全驾驶义务,将车辆开至海岸,遭遇海水上升自然现象,车辆被淹,造成严重损坏,本次事故不适用。保险责任范围确定,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2021年8月,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晓彤的诉讼。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晓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二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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