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疫情期间停工停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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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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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新型冠状病疫情防控常态化后,企业复工复产有序推进。企业职工返岗后,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疫情期间停工停产工资的支付达成一致,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工资支付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以及企业复工复产的时间,结合工资支付周期综合判断。

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广东鹏华电子有限公司主张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第1013号仲裁裁决。事实及理由鹏华公司与吴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仲裁发现每月3000元的工资与事实不符。吴某某2020年1月的工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2000元计算,只计算八天工资,其余时间请假。2月份因疫情停工停产,吴某2月份工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并扣除个人社保缴费29128元。

被申请人吴某某辩称,他不同意鹏华公司关于其工资低于同事一半的说法,且2020年2月的社保是2020年5月才购买的。鹏华公司主张吴某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离开。吴某某的平均工资可以有银行流水证明。鹏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加入鹏华公司,担任物流专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每月2000元,吴某某的工资并未增加。在他工作期间。吴某某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的工资分别为856元、3092元、3670元、3848元、3335元、3848元、3448元、3463元、295872元、346372元、222949元。吴某某于2020年1月、2月未上班。鹏华公司员工春节放假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至1月31日。随后,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加上中山东风按照镇政府复工复产要求,于2020年2月停产,2020年3月9日复工。因期间双方未就工资支付、社保缴纳题达成一致。疫情期间,吴某某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鹏华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月的工资和社保费。

中山仲裁委员会作出中老人终字[2020]第1013号终裁裁决1、裁决后,鹏华公司须支付2020年1月工资341,792元,2020年2月工资2,000元,共计541,792元。影响。元;返还单位2020年1月应缴社会保险费53195元;以上合计为594,987元。2、驳回吴某某要求鹏华公司以现金缴纳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53195元的请求。鹏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法第86号第20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广东鹏华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首先,鹏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某某于2020年1月因个人原因请假,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仲裁裁决采纳了吴某某的诉讼请求,认定鹏华公司以“公司不是很忙”为由给吴某放假。在此情况下,中山仲裁委员会裁定鹏华公司支付吴某节前当月平均工资正确。关于2020年2月工资题,鹏华公司自2020年2月1日至3月停工停产。由于2020年2月1日至2日为春节延长假期,该期间工资应以吴某某原工资为准。标准计算时间为2020年2月3日至2月29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停工停产期间。因此,应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即2000元/月。中山仲裁委员会不区分延长的春节假期和停工停产时间,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统一支付吴某某2020年2月的工资。但由于吴某某未就此提起诉讼,应视为其接受仲裁裁决。结果。鹏华公司称,吴某2020年1月工资按劳动合同规定每月2000元,按8天工资计算,2020年2月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每月80元支付。这没有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不充分。其次,中山仲裁委员会仅裁定鹏华公司退还该公司2020年1月应缴的社保费53195元,并未涉及2020年2月的社保题。现应扣减鹏华公司2020年2月应缴的社保费。2020年2月吴某某的工资。以个人缴纳社保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充分。综上,鹏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鹏华公司的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因COVID-19疫情导致停工停产期间工人工资标准的确定。工资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报酬。是普通劳动者的主要收入。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员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2]。在我国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方式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还没有复工,或者已经复工但工人还没有复工,也不能复工。员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工作,例如在家工作、远程在线办公等。等待新模式、新形式。但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力的仍然是少数,大多数普通工人仍然需要回到生产第一线,才能为工资提供劳动力。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时,迫切需要明确规定如何计算员工的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型冠状病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正确理解和参照规定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笔者结合我省相关规定和试点实践,总结了疫情停工期间确定职工工资标准应注意的几个题。

1、劳动者提供劳务的工资支付标准

疫情期间,除与疫情防控和基本生活相关的行业外,大部分企业停工,员工居家隔离。因此,仍在岗职工应当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根据企业要求,如果部分工人通过网上办公提供劳务,需要明确工资的计算方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在一个以上工资支付周期内,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纠纷案件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的规定,2020年4月21日起,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回国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正常劳动支付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通过网络办公等方式提供劳务的劳动者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工人未提供正常工资支付标准

1、停工停产属于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工作生产的,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准备工作的通知》,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工资题。《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劳动合同。”我院《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疫情劳动人事纠纷案件若干题的解》第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且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薪水。因此,我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两条意见与受疫情影响期间工资支付的总体标准是一致的。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企业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工人支付标准工资。

2、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题的通知》和《关于支持稳定劳动关系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可以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例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标准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虽然贵州规定企业要缴纳生活费,但生活费的标准却没有明确。我省《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疫情劳动人事纠纷案件若干题的解》第十四条规定,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延长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2020年春节假期原定为1月25日至30日,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2月3日开始正常上班。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为春节假期延长放假。因此,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3]的规定,在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工作但无法安排补休的,公司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雇员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支付工资、报酬;企业不安排职工上班且遇工作日、休息日的,按原工资计算和支付方式办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特殊情况外,各类企业应不早于2月9日24:00复工。复工期为2月3日至9日。不受延迟复工并安排职工在此期间上班的企业,必须依法向职工支付工资。其中,如果企业安排工人在休息日上班但无法安排补休的,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时间、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知》感染性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按照《隔离措施期间接触人员工资题解》和我省《关于审理涉人员劳动人事纠纷案件若干题的解》规定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标准支付200元/日或小时工资,支付工资报酬。

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标准实际上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时间视为休息日,并且如果工人安排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元的工资报酬。春节、节假日期间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支付工人工资。

4、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确定?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一般会与劳动者约定次月工资。支付上个月的工资。企业一般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确定支付工资的数额。除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外,人民法院通常不区分工资计算周期和工资支付时间,并认定企业的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为1个月。

对于“一个月”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个月”的周期为30天[4]。若企业[5]于2020年3月9日复工,则第一个工资支付期将从延迟复工期结束时开始计算,即2月10日至3月9日。根据这一观点,如果员工在停工期间不提供劳动的,企业只需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个月是自然月。若企业[6]于2020年3月9日复工,第一个工资发放期将从延迟复工期结束时开始,即2月10日至2月29日。第二个工资发放期从3月1日开始。按照这一观点,如果员工在停工期间没有提供劳动力,企业不仅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而且还要从3月1日起计算生活费。第一个观点是方便计算工资支付周期。有学者认为,这不仅保证了工人在停工后实际领取1个月的工资,而且还允许工人提前收到1个月的通知期,有利于保护工人。但笔者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的规定,即工资应当保证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如果采用这种计算方式,人为地分割了工资支付周期,打破了公司的工资计算周期,并且无法保证工人每月至少领取一次工资。

第二种观点不区分工资计算周期和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按照自然月计算,方便公司计算工资,也可以保证公司至少每月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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